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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 陪审团制(特鸣谢书友20210300眼镜儿哥哥 月票!)(2 / 2)

刺史大惭,于是释放了被关押在死囚牢中的富户相干人等。

富户到刺史府前拜谢,久久不去,道:

“微使君之赐,则某灭族矣。”

知州道:

“钱通判之赐也,非我也。”

富户诣若水厅事,若水闭门拒之,道:“刺史自求得之,我何与焉?”

刺史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上奏论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但求狱事正,人不冤死耳。论功非本心也。”

一时为州中百姓称颂,当地乡贤得知此事后,乃上奏皇帝。

柴宗训看罢奏折,沉吟片刻后,命召刑部尚书李昉前来。

不一刻,李昕已从皇宫前院的六部衙门赶至。

见礼后,柴宗训将同州乡贤奏折让李昕看后,道:

“李爱卿,朕在令王太傅修订《大周刑统》时,特意写入强调“疑罪从无”的律例,此案中,小女仆并未见到尸体,同州的录事岂能便判定是富户杀了小女仆?”

李昉迟疑片刻,道:

“回禀陛下,各州民间惯例,一人若毫无征兆失踪一月以上,通常都认为此人已死,只是难以找到尸体。

而此案中,富户又被屈打成招,所以这同州录事可以就此判富户刑。”

柴宗训沉吟半晌,知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想要找到一个失踪的人极为困难。

而以现在的侦查手段,平日里衙门不动用刑罚又是不大现实的。

那如何尽量避免审判官员偏听偏见、一言而决疑犯是否有罪呢?

灵光一闪间,柴宗训想到了前世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有些人认为其最早应该源于古希腊的“陪审法庭“、有人则说古罗马王政和共和时期刑事法庭的陪审制度。

还有公认比较多的如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尔塞雷德法律中关于十二长者神判的规定以及法兰克皇帝在位时期诺曼底公国的邻居调查陪审团制度。

总之不管起源哪里,由许多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一同来判定一个疑犯是否有罪,显然要比把贤明公正寄托在一个官员身上,要准确的多,也容易实现的多。

柴宗训当即将“陪审团制”的构想向李昉说了。

李昉一听,十分赞成,道:

“陛下圣明!

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尤其是司法之事,动辄关乎一人或数人的声誉、性命!

有了陛下的“陪审团制”,至少可保不会有执法官吏挟私报复之事的发生,相比起一名官员即决定疑犯生死来,公正许多。”

之后数日,柴宗训在早朝时,和重臣们讨论创立“陪审团制”,逐渐构思成熟。

开熙三十年二月初二,柴宗训命将“陪审团制”写入《大周刑统》中,具体细则有三点:

其一: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皆须有陪审团与主官司法的官吏共同参与。

其二:陪审团设成员九人,从当地百姓中各阶层随机抽取,由百姓监督过程。

其三:审判案件时,须超过半数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被告有罪,官吏的有罪判定才有效。

否则,不能定被告有罪,案件上呈大理寺,由大理寺做为最高审判衙门,进行终审判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