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见到了那天监考的中年律师华天所的创始人之一,也是现在华天所的主任华恒。
华天所的“华”就是华恒。
刘旻顿时愣住了,这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刘旻做梦也想不到,和自己打了两天交道的平平无奇的中年大叔,居然就是“武林盟主”。刘旻只想捂眼苦笑,自己真是有眼不识泰山
“刘旻,来。”华恒向刘旻招收。
“考卷做完了”华恒笑眯眯地问刘旻。
刘旻紧张地手足无措,云里雾里地点了点头。
“难吗”华天又问。
刘旻有些局促,但还是决定实话实说“我觉得挺难的。”
可能确实是自己能力有限吧,否则怎么别人那么快就交卷了,自己却做了一天,才勉强交卷呢。
刘旻想,自己算是和华天所无缘了。
岂料华天哈哈大笑着说“是挺难的,让我做,我也得做这么久。”
“啊”刘旻的嘴巴张的能塞进一个鸡蛋。
华天点了点头,说“这个案件看上去很简单,法律关系也很清楚,所以有的人半个小时、一个小时就做完了;其实深究下去,这个案件非常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非得抽丝剥茧才能弄清楚。”
“我看了你的卷子,答的不算完美。”华天说。
刘旻“”
“不过,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写出这样的答案,已经算是很不错了;最重要的是,你很认真,沉得下心、沉得住气,真是难能可贵。”华天说。
刘旻“”
这打一巴掌又给个甜枣,这是什么套路,刘旻思忖间,只听华天说“你被录取了,下周来所里上班吧。”
刘旻“”
呆滞三连击。
华天笑着看着刘旻,万事敌不过“认真”二字,华天对刘旻的认真精神很满意。
然后刘旻就成了华天的助理兼学生,然后慢慢有了现在怀海律师界金字塔尖上的刘旻律师。
刘旻欣赏吴忧,也正是看中了吴忧的认真;吴忧欣赏林自遥和李亦柯,也是因为他们两个也是认真、甚至较真的人。
三人在会议室里热火朝天地讨论彭程的案件。
林自遥轻声对李亦柯说“你是学霸,你先说。”
李亦柯瞥了林自遥一眼,淡淡地说“你年纪大,你先说。”
林自遥扶额无语,李亦柯的毒舌本性,总是在不经意之间就流露出来。
吴忧觉得看林自遥和李亦柯互怼,挺有趣的。
林自遥说“我认为这个案件的第一个关键点在于,我国是否确立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吴忧顺着林自遥的话,在会议室的白板上写下“区分原则”四个字。
对债权与物权行为是否进行区分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成立生效的关系认识不一,进而对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关系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世界各个国家对区分原则的立法不尽相同,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奥地利、德国对区分原则的规定就不一样。
法国民法未将物权和债权进行区分,也未将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依据进行区分,其理论来源于“契约必须严守”原则。按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变动完全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订立的合同成立、生效,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果自然发生。法国民法典第1538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在法国民法中,合同可以同时发生债权效果和物权的取得,一个合同就能解决全部问题。
奥地利民法的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为“债权形式主义”,也被称为“公示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还需将此合意用法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德国民法把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并且两种权利变动依据各不相同。换言之,德国民法将“买卖契约”一分为二,区分为一个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一个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两个行为的成立、生效依据各不相同,互不影响。
区分原则具有实践意义:第一,物权行为是否可履行,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成立。债权合同的成立生效取决于其符合债法上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物权变动能否成就,并不对债权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第二,债权关系成立生效,只能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要发生变动,还必须有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表现形式的物权变动的合意。如果合同成立生效而未进行物权公示,则合同当事人只能取得债法上的请求权,而没有取得对物的支配权。
此外,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成就条件也不尽相同。其一是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件或者事实行为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依赖于法律对其引起物权变动所设定的其他条件;以继承为例,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法律确认了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的继承权。因此,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可以简单概括为事件事实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物权变动。第二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欲发生一定的物权变动效果。但债权行为成就了,物权并不一定就会发生变动,物权要发生变动,还必须有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表现形式的物权变动的合意。因此,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可以简单概括为“债权行为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表现形式的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