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所谓的安乐死就是对于那些已经无法救治、处于极度痛苦中的病人,通过停止治疗并使用特定的药物来帮助他们结束生命,让他们能够毫无痛苦地离开人世。
而“安乐死”这个词汇其实源自于希腊文,其本意是指“幸福”地死亡。
具体来说,它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安乐地、没有痛苦地走向死亡;另一方面则是指无痛苦而致人死亡的技术或方法。
这样的解释,或许可以让人更深入地理解安乐死这一概念背后的意义和内涵。
当然,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被合法化,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在国际范围内都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与无痛苦而致人死亡的注射执行死刑方式相比,达到了高度惊人的统一。
要强调的是,我国截止到现在,一直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犯罪,一定会受到执法机关的追究。
而注射死亡是是我国法定执行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与枪决同属死刑执行方式的种类。
全程仅需30秒,患者可以在全程无痛苦中离开人世,那么我国为何不将“安乐死”合法化呢?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柏拉图是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患有不治之症或绝症的人,根据患者个人意愿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乎个人意愿的,也是合乎法理的。
其他国际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类似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利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给予了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