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相关情况也被进一步明确,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的情况。比如,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信息预披露要求也被强化。文件提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董监高、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
另外,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认购或申购ETF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
五、分红不达标或将被ST
就现金分红方面,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出以下优化安排,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成为其中最显着的新变化。
具体来看,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区分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
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
创业板方面,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低至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另外,此前提及的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也被继续推动。相关规则提到,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就上述措施调整,交易所作出“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过渡期安排。
六、“应退尽退”,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
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2020年第五次退市制度改革以来,深沪两市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公司强制退市,常态化退市实现平稳开局。
监管方面表示,此次关于退市的修改,突出从严监管、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在从严监管上,一是梯度设计了退市标准。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
二是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和资本占用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即实施ST。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严重资金占用方面,已经收到告知书但还未收到决定书的上市公司也适用该条款。
退市举措也采取刚柔并济举措,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导向,对财务退市标准进行了提高。比如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指标要求,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
此外,还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并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在业内看来,此前上市公司上演“抢公章”乱象或将得到规范。
在主板交易类退市门槛,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从3亿元提升至5亿元,
在退市过渡安排相对复杂,交易所有详细的指引,对于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对于未纳入退市新规则适用范围,监管将全方位立体式追责等。
总之,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