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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三章:不能令人信服(2 / 2)

“嗯,那倒是。”何南听她这么一说,觉得也对:“那好吧。之后哪天有空了咱们再去好好挑选一下。也差不多到饭店了,吃点东西就去中国城吧。”

暂定为二代回音的凶手为何要在芍药楼园林杀死心魔帮白纸扇的手下?

他们需要找出这件事的真相。

直觉告诉何南,这绝不会简单。

甚至可能一点线索都没有。

当然,他们从一开始也就没答应过必须找出有清晰条理的线索就是了。

这是此前就谈好了的。

事先讲清楚责任划分,才不会在事后被赖账。

这是血与泪的教训。

何南和雪莉其实在学校学过这些注意事项。

然而真的展开工作后,却发现很多情况下,他们都容易因为对委托人的同情等原因犯下为安慰对方而错误许诺可能无法做到的事情的情况。或者,就是忘记提前说明这案子不一定能给你找齐足以上法庭的证据。

这种事在侦探界当然是常识了。

你就算不说也没问题。没有人会傻到要求你过多东西的。

但当你不在侦探界时,这种东西就完全不能算是常识了。

所以对于雇主而言,他们找侦探时,往往都是抱有着过多期待的。

这些人会寄希望于侦探,并希望他们做到一些人类显然是做不到的事情。

比如让他们找到一个线索都已经随着时间流逝彻底覆灭的案子的决定性证据。

事实上这种证据通常都是不存在的。

都过去那么久了,除非穿越时空回到过去,否则完全无法找到他们想要的“决定性证据”。

也就是实打实的物证之类。

至于逻辑上的决定性证据,他们通常是无法接受的。

或者上来就是一句“这个东西警察能接受吗?能上法庭吗”?

那,就很尴尬了。

他们问的话在河南听起来时常是质问。

或者说,是反问。

反问他们找这种东西有个锤子用。

但他都走投无路了,只能找侦探理清头绪了,这种情况下还要在法律上能认可的证据不是扯淡嘛。

就好比你要告一个人杀人罪。

那你得举出很多很多的证据,并受到法庭认可才行。

从人证到物证……物证往往只有一点还不够,需要有好几样才行,因为有些时候法官会说这些证据数量太少,还不够令人信服。

有时候法官这么说是收钱了。绝对的。

因为就算是一把沾着死者血液、上面印有凶手质问的刀子被找到了,法官也可以说证据太少,发现这点线索还不足以认为凶手就是此人。

这实在是很恶心人的情况。

如果你说这凶器可能存在伪造或嫁祸的情况也就算了。

可有些时候那证物就是不能再明白了,法官就是偏偏说不行。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大家心里都有数。

有些时候委托人之所以会找侦探就是遇到这种法官保护凶手的情况了。

他只能请侦探帮忙查一下看看是否确实是此人犯的案。

侦探的意见也能作为判断案情的参考。

但也仅仅只是参考罢了。

不是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