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誉。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同时优势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14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一级资本
(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6)少数股东资本可以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4资本扣除项
·商誉
·其他无形资产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确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则扣除;负值,则加回。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与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强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从现行的2提升至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提升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巴塞尔协议iii》核心一级资本从4提升到45,一级资本从4提升到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核心一级资本职能通过利润留存或增发股份获得,传统的可转债将无法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债务型资本工具发行不再设置上限。
(2)新增资本扣除项。
15《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精神
2004年《巴塞尔协议ii》,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精神是银行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论述如何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除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iii》还要求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